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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3條、6條,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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