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架構
一、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係指,中央機關為執行補助政策訂定補助計畫並編列補助預算後,將補助計畫函轉地方政府,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受理申請並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申請資格等進行審查,審查後再由該中央機關審查及核定同意補助予申請人,申請人通過驗收後再核撥補助款予申請人。
二、「補助機關」之認定應以何機關對於補助核定具有裁量權限即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而定。
三、若補助行為係採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應由「補助機關」辦理補助公告。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受理事前身分揭露及辦理事後公開之機關,(1)關係人應向「受理申請補助機關」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事前揭露。(2)由「補助機關」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事後公開。
五、檢附「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架構」。
二、「補助機關」之認定應以何機關對於補助核定具有裁量權限即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而定。
三、若補助行為係採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應由「補助機關」辦理補助公告。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受理事前身分揭露及辦理事後公開之機關,(1)關係人應向「受理申請補助機關」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事前揭露。(2)由「補助機關」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事後公開。
五、檢附「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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