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國資深優良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表揚計畫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3401號函辦理。
二、依據「115年度全國資深優良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表揚計畫」辦理。
三、推薦對象:
(一)依「學生輔導法」規定聘用之專輔人員,於同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學校服務連續5年(含)以上者。
(二)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聘用之專輔人員,於同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服務偏遠地區學校連續3年(含)以上者。
(三)依「學生輔導法」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聘用之專輔人員,服務年資累積達10年(含)以上者。
(四)上開服務年資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四、本縣所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學校所聘人員,如有意願請依旨案計劃填具推薦表,逐級核章後,於115年8月20日(星期五)前函報教育局,俾利辦理報署事宜。每份推薦表應併同檢附正楷簽名之個人資料同意書,後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教育局不予受理。
五、獲表揚之送件資料若有內容不實,或有違反本計畫及相關不良情事,不足為資深優良專輔人員表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撤銷其資格,追回已頒贈之獎座(狀)。
六、檢附旨揭計畫1份、推薦表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3401號函辦理。
二、依據「115年度全國資深優良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表揚計畫」辦理。
三、推薦對象:
(一)依「學生輔導法」規定聘用之專輔人員,於同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學校服務連續5年(含)以上者。
(二)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聘用之專輔人員,於同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服務偏遠地區學校連續3年(含)以上者。
(三)依「學生輔導法」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聘用之專輔人員,服務年資累積達10年(含)以上者。
(四)上開服務年資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四、本縣所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學校所聘人員,如有意願請依旨案計劃填具推薦表,逐級核章後,於115年8月20日(星期五)前函報教育局,俾利辦理報署事宜。每份推薦表應併同檢附正楷簽名之個人資料同意書,後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教育局不予受理。
五、獲表揚之送件資料若有內容不實,或有違反本計畫及相關不良情事,不足為資深優良專輔人員表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撤銷其資格,追回已頒贈之獎座(狀)。
六、檢附旨揭計畫1份、推薦表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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